依照法院這件最新案例,樓下的住戶可以按其土地權狀應有部分比例,請求頂樓住戶賠償損失。
屋頂平台搭違建
孫姓男子住在台北市一棟二層樓公寓的二樓,於民國八十三年底,擅自占用該二層建築物之屋頂平台,搭蓋鐵皮屋,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查報強制拆除後,孫又於九十五年間,在屋頂平台重行搭建鐵皮屋使用,再次經臺北市政府查報,並將孫依違反建築法移送偵辦,孫於偵查期間自行拆除,但過了幾個月,孫又擅自在屋頂平台搭建鋼架、黑網,一樓的韓姓住戶不滿孫姓男子擅自占用頂樓平台,向台北地院提告。
孫辯稱,這棟二層建物於五十四年興建完成,屋齡長達四十八年,屋頂平台因長期日曬及雨淋而發生龜裂及漏水現象,他為了保存公寓而架設鋼架並舖設黑網,事先有經過樓下住戶的同意,並非無權私自占用。
但法官調查孫提出的樓下住戶「同意書」,發現在同意書上簽名的人並不是一樓房屋的所有權人,顯然孫並未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。
公寓大樓的屋頂平台為全體住戶共有,若頂樓住戶要單獨使用平台,須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。也就是說,頂樓住戶要想擁有屋頂平台專用權,必須舉証全體住戶間訂定有分管契約,同意屋頂平台給頂樓住戶專用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